公诉机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蔡某丁,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丙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滕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某东、滕久元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代理书记员尹倩担任法庭记录。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丙及其辩护人蔡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丙无证驾驶湘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沿天星东路X村方向,当行至天星东路冻肉厂门前路段时,在超车道上将横穿公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使其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肖某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院以被告人肖某丙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自首情节,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肖某丙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交通肇事事实供认属实。
被告人肖某丙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肖某丙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肖某丙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肖某丙交通肇事事实清楚,主要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丙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后交警部门对其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肖某丙在案发后共计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含医疗费)x.8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2008年12月6日晚9时许,其同姐姐张某某行至冻肉厂门前路段准备横穿公路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后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救治的有关事实与被告人肖某丙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基本吻合。(2)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2008年12月6日晚在天星东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是其单位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急救车赶到现场的,出勤的一共有三个人,到现场后发现有三个伤者,其中有两个女的,一个男的,在将两个女的送到车上后,其问该男子是否需要救治,该男子说等交警来处理的有关事实。并有证人易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案发当晚怀化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正清路往监狱方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其等人赶至现场后,肇事者站在现场不远的马路边,看见他也受伤了。后易某某等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在勘查完毕后,将肇事者带到警车上送往医院救治。2008年12月11日,对肇事者肖某丙进行第一次询问时,肖某丙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同时有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佐证。(3)有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在卷,证明经查询未发现证件持有人(身份证号码:x)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历史记录。(4)有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卷,证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肖某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5)有抓获经过在卷,证明抓获被告人肖某丙的事实经过。并有户籍资料在卷证明被告人肖某丙的身份情况。(6)有报警记录详情单、电话受理登记单在卷,证明案发当日有关报警及打“120”急救的情况。(7)有辩护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收条、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收据、影像学(X线)检查申请单在卷,证明被告人肖某丙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8元的事实。(8)有怀化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在卷,证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被车撞伤致肝破裂造成急性大量出血死亡,其性质为交通事故。并有被害人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卷。(9)有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在卷,证明案发现场位置情况。经被告人肖某丙当庭辨认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使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丙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丙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向交通警察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视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丙能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09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滕莉
人民陪审员李某东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