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禹某某,男,现年40岁,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曹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曹某甲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乙,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禹某某,原审被告曹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代理审判员黄某杰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