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佘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51岁。
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王育红
审判员邹靖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高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