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辉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辉县X村人。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于2003年1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犯罪,2003年2月21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3年2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许某某,男,49岁,赵某丁乡苗固人,系被告人之表大伯。
被告人xxx,又名秦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辉县X村人。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于2003年1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犯罪,于2003年2月26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3年2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秦某某,男,48岁,赵某丁乡苗固人,系被告之父。
辩护人王某,男,55岁,百泉镇X村人,系被告人之舅父。
被告人xxx,男,生于1986年10月6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辉县X村人。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于2003年1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犯罪,于2003年2月23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3年2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候某某,男,28岁,赵某丁乡苗固人,系被告之兄。
辩护人张某某,男,32岁,占城乡X村人,系被告人姐夫。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等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3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守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xxx、侯海乾,法定代理人秦某某、候某某,辩护人许某某、王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2月20日下午6时许,本村妇女赵某甲对被告人xxx说秦××因婚姻骗了钱,秦××现身上装有100元钱想跑,想让xxx找几个人将其身上装的钱搜出。随即,被告人xxx、xxx、xxx及赵某丁佳(另案处理)到被告人xxx家对秦××殴打。被告人xxx解开秦××腰带,把其棉裤退到膝盖处露出裤头,手伸入其裤头里,伸进其乳房部位摸钱,撩起秋衣,致使秦某乳房暴露在外,被告人xxx把秦××的裤头拽下露出臀部,被告人xxx用木板打秦某臀部。被告人xxx、xxx、xxx为向秦××要钱还先后用匕首对其威胁,后赵某甲赶到让秦××穿上衣服将其领走。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xxx、xxx、xxx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0日下午6时许,本村妇女赵某甲对被告人xxx说秦××因婚姻骗了钱,秦××现身上装有100元钱想跑,想让xxx找几个人将其身上的钱搜走。随即,被告人xxx、xxx、xxx及赵某丁佳(另案处理)到被告人xxx家对秦××殴打。被告人xxx解开秦××腰带,把其棉裤退到膝盖露出裤头,手伸入其裤头里,伸进其乳房部位摸钱,撩起秋衣,致使秦某乳房暴露在外,被告人秦某家把秦××的裤头拽下露出臀部,被告人xxx用木板打秦某臀部。被告人xxx、xxx、xxx为向秦××要钱,还先后用匕首对其威胁。后赵某甲赶到,让秦××穿上衣服将其领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xxx的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告人xxx的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被告人xxx的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被害人秦××的陈述,陈述了事情的经过。5、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6、被告人责任年龄的证明,证实了三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由于三被告人文化程度偏低,法制观念淡溥,不学法、不懂法,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经过法庭教育,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x起领导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xxx、xxx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xxx、xxx、xxx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被告人xxx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四某月。
三、被告人xxx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四某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xxx刑期从2003年1月16日起至2003年6月15日止;被告人xxx刑期从2003年1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被告人xxx刑期从2003年1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居芳
审判员殷明有
审判员杜丽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