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9月9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审判长陈华
审判员杨再安
审判员殷飞龙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胡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