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县X镇X组X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飞红,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9年7月9日受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段某某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胡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