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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琼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琼天公司。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周某与被告琼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仇某涛独任审理,书记员梁嘉恒担任法庭记录。本案于2009年3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崔小龙(特别授权)、蔡某东、被告怀化琼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祁兴贵(特别授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琼天公司于2006年3月25日签订府安琼天广场商铺预售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琼天广场二层X号商铺;被告的交房时间为2006年10月1日,并于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办好产权证。后原告按约支付了x元购房款,被告至今未办好产权证。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商铺产权证的违约金x元;2、判令被告承担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琼天公司辩称,由被告承担逾期办理商铺产权证的违约金x元和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周某所购商铺已与被告签订了委托租赁合同,被告每季度均支付了租金,没有侵害原告的商铺所有权。未能及时办证系办证机关的原因,而非被告。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琼天公司于2006年3月25日签订府安广场商铺预售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修建的琼天广场二层X号商铺,总价款x元;被告负责办理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原告承担契税的50%;被告向原告交付商铺的时间为2006年10月1日;被告应于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办好产权证。之后,原告按约地支付了购房款,被告现也已办好了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有关办证时间的约定,遂形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3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琼天公司支付原告周某违约金x元,原告放弃其他违约金赔偿数额,该款在2009年3月10日前支付完毕。

二、本案诉讼费用800元由被告承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时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仇某涛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梁嘉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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