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邢某某、吕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晓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邢某某伙同刘×、杨××、王×、王××(四人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教唆、组织秦××(已判刑)、郭×、杨××、张××、王××(该四人均因作案时未满16周岁,未追究刑事责任)在本市二七区X路、敦睦路等地实施盗窃,所盗钱物上交于吕某某、邢某某等人。其事实如下:

1、2008年10月7日18时50分许,郭×在郑州市二七区大同鞋业门口窃取被害人柴××摩托罗拉E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780元)。

2、2008年10月10日中午12时许,张××在郑州市二七区钱塘衣城附近窃取被害人张×现金4000元。

3、2008年10月13日17时30分,郭×在郑州市二七区X路窃取被害人廉××2070元。

4、2008年10月14日20时10分许,王××在郑州市二七区X路窃取被害人王×现金1300元。

5、2008年10月15日早上7时20分许,秦××在敦睦路三角区服装市场X号服装店窃取被害人张××现金2000元。

6、2008年10月22日下午15时20分,张××在郑州市二七区X路X路交叉口银基东北门对面窃取被害人张××现金3000元。

7、2008年11月7日19时50分许,王××在郑州市二七区X路窃取被害人杨×诺基亚x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200元)。

以上赃款及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

2010年9月3日晚,被告人邢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吕某某于2010年9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后移交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本院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同案人刘×、王××、杨××、王×、秦××的供述;证人张××、马××、郭×、杨××、张××、王××的证言;被害人张××、张×、张××、柴××、王×、杨×、廉×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组织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邢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邢某某犯盗窃罪,且均系主犯及被告人邢某某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某、邢某某组织、教唆他人盗窃公民钱财,价值共计x元,已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吕某某、邢某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吕某某、邢某某教唆未成年人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3、被告人吕某某、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4、被告人邢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吕某某、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靖

审判员郭付功

人民陪审员贾丽萍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