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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东山县西埔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山世朋急冻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山县西埔建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X镇X街X路。组织机构代码:x-5。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朝阳,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山世朋急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X镇。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东山县西埔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西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山世朋急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的(2009)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张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世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埔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埔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山县西埔建筑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上诉人东山县西埔建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锦萍

审判员田青

代理审判员高晓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志尧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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