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山县西埔建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X镇X街X路。组织机构代码:x-5。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朝阳,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山世朋急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X镇。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东山县西埔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西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山世朋急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的(2009)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张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世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埔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埔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山县西埔建筑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上诉人东山县西埔建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锦萍
审判员田青
代理审判员高晓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志尧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