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被告人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会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平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永成、周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凌担任记录。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明四华、代理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份,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以每月2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租赁了位于会同县中医院旁边一栋楼房第一层一间约30平方的房间后,将该房用木板隔成5间小房间。从2008年7、8月以来两被告利用该5间小房间容留妇女卖淫,并在每个妇女每次卖淫后收取台费5元。截止2009年4月10日被会同县公安局抓获为止,两被告人共计容留周某、唐某某、蒋某某、余某某等六名妇女在其租赁的房间内卖淫,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非法牟利近九千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卖淫而为其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认为自己只提供了3间小房间容留卖淫。
经审理查明,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证实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证据:(1)证人赵某某证实:2008年1月份,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以每月200元的价格,向我租赁了位于会同县中医院旁边一栋楼房第一层一间约30平方的房间,后将该房用木板隔成几个小包厢,用于出租给妇女卖淫;(2)证人余某某、周某、蒋某某、唐某某证实:从2008年7、8月以来在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租赁的位于会同县中医院旁边一栋楼房第一层一间约30平方的房间内卖淫并且每次卖淫后向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交纳台费5元的事实:(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贺某某、宋某某证实:他们在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租赁的位于会同县中医院旁边一栋楼房第一层一间约30平方的房间内进行嫖娼的事实:(4)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照、相关书证和物证在卷佐证:(5)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的多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俩人于2008年1月份,以每月2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租赁了位于会同县中医院旁边一栋楼房第一层一间约30平方的房间后,将该房用木板隔成5间小房间。从2008年7、8月以来俩人利用该5间小房间容留妇女卖淫,并在每个妇女每次卖淫后收取台费5元。截止2009年4月10日被会同县公安局抓获为止,共计容留周某、唐某某、将小玲、余某某等六名妇女在其租赁的房间内卖淫,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非法牟利近九千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卖淫而为其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龙某某、粟某某认为自己只提供了3间小房间容留卖淫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0年4月9日止);
二、被告人粟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平韬
审判员刘永成
审判员周某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