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祝某甲,又名祝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小金,河南华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陟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陟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男,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贵,武陟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祝某乙,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祝某甲因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祝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小金,被上诉人武陟县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永贵,被上诉人祝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年颖
审判员李培军
代理审判员拜建国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