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范某诉被告粟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济阳市高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范某诉被告粟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匡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辉,被告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诉称,2008年11月4日被告驾驶湘x与原告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事实。随后原告被送往长沙市第八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建议全休1个月。2008年11月5日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此次事故原告报遭受的损失共计9293.0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2427.76元;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物质损失6865.33元(包括后续治疗费728.33元、误工费2646.7元、交通费250.3元、营养费500元、摩托车修理费500元、施救费24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粟某辩称,原告所诉的交通事故属实。对原告所说的多次催付与事实不符,被告已经在交警队交纳了3000元押金,这笔钱是等结案后赔给原告的。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只要是有医院的正规票据的话被告予以认可,对物质损失费6000多元,被告不予认可。被告的车辆是购买了保险的,总之,对保险公司认可的赔偿项目被告就认可,否则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4日,被告驾驶湘x小汽车左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与与原告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长沙市第八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建议休息一个月。花费医疗费2426.76元;原告摩托车的施救费为240元,因该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250.3元。

原告的摩托车因该次交通事故而损坏,要求被告赔偿摩托车修理费483元。

2008年11月5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作出长公交开认字[2008]NO.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粟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范某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粟某在事故发生后,向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支付了3000元押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长沙市第八医院急诊病历以及医疗费票据、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长公交开认字[2008]NO.x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根据长公交开认字[2008]NO.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粟某驾驶湘x雪佛兰小轿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范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

(二)本院对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范某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1、原告受伤后,花费医疗费2427.76元,本院予以认定;2、原告提出误工费2646.7元,因原告仅提供了工资表,未提供误工费的证明,本院不予认定;3、原告提出营养费为500元,该费用虽系原告估算,但原告受伤,确需营养,本院酌情认定为200元;4、原告提出交通费250.3元,因该次交通事故确有交通费的损失,本院予以认定;5、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728.33元,原告无后续治疗费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待后续治疗费发生后,另行处理;6、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摩托车修理费483元,因原告的摩托车没有经过勘损,本院不予支持;7、原告提出摩托车的施救费为240元,此费用确因该次事故而发生,被告应予赔偿。以上经本院认定的金额为3118元;

(三)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因原告的伤情并未造成伤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粟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范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修理费等3118元;

二、驳回原告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粟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匡丽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朱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