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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全,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傅达平,慈利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强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7年4月4日及2007年6月22日分两次向原告李某某共借款3万元,到2007年底共还款88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李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所欠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定于2009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62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元;

二、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强军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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