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2009年4月5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莫祖江,慈利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系被告侄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09年4月5日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升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赵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