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决)、王某芝(另案处理)三人经事先预谋,从三门峡出发窜至陕县X镇X街,在宜村街上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谎称西张村X村村民王XX的孩子会有血光之灾,需用家中钱财进行破解,王XX为了破解灾害,从家中取出现金8600元交于王某某等人,王某某等人让王XX向后走300步以消除灾害,王某某等人趁机逃离现场。
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赃款2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孟津县公安局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在案的赃款28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丽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琳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