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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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考特股份公司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斯考特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美因茨哈登贝格街X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哈巴赫,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沃尔夫冈•文策尔,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阚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斯考特股份公司(简称斯考特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x号《关于国际注册第x号“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考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阚某某、王某,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认为:第x号“x”商标(简称申请商标)为“x”,第x号“x”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x号“x”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第x号“x”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六)、第x号“x”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七)、第x号“x”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八)均为“x”,申请商标仅比五件引证商标中间多了字母“H”,因申请商标含义较生僻,不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其与五件引证商标的首尾字母相同,字母构成、排序及整体表现形式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同时指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科学的设备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同时指定使用在第11类微波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同时指定使用在第21类属于本类的玻璃器皿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x号“x’S”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第x号“x”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第x号“斯高特x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已失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在第2类、第5类全部指定商品及第9类除用于科学的设备及仪器,用于录制、传输或复制声音或图像的设备及其组件,数据处理设备及计算机,光电监视系统,用于电气、电子、光学、纤维光学、以及光学电子的设备、及其仪器,以及由上述的内容所构成的用于计算机,计算机网络,以及电信设备中进行数据传输的设施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斯考特公司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分的显著特征,对斯考特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属本类的涂料商品、第5类皮肤病学的皮肤护理制剂,含有特殊玻璃粉末或玻璃粒等全部复审商品、第9类除用于科学的设备及仪器、用于录制、传输或复制声音或图像的设备及其组件、数据处理设备及计算机、光电监视系统、用于电气,电子,光学,纤维光学,以及光学电子的设备,及其仪器,以及由上述的内容所构成的用于计算机,计算机网络,以及电信设备中进行数据传输的设施商品之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他复审商品上、第3类、第11类复审商品上、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斯考特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向本院起诉称:首先,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八均为“x”,由五个字母组成,而原告商标由六个字母组成,整体视觉效果明显拉长,引证商标的发音为“思高特”,而原告商标发音为“肖特”,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能够明显区分出二者的读音;从含义上来看,上述五引证商标是英语中的常用男子名—思高特,而原告商标源于德语。因此,原告商标与上述五个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其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其次,原告商标在第9类,第11类以及第21类的部分被驳回的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在相应类别的指定商品并不构成类似商品。再次,原告商标来自于原告创始人名称,具有很强的产源指向性,且通过大量的宣传使用,原告商标已经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另外,商标局以往大量的案例中也认可了“x”和“x”不近似,综上所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坚持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x号“x”商标(见附图一),基础注册国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申请人为斯考特公司,初次申请日为2003年5月27日,于2003年11月21日在基础注册国获准注册。世界知识产权局国际局于2004年10月28日通知该商标申请中国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第9类用于航海、勘测、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生、以及教学的设备及仪器、以及其组件,用于电力的传导、转换、变压、蓄电、调节或控制的仪器及设备,以及其组件,用于光学装置及消费光学制品的光学玻璃、玻璃坯料及加工过的元件,用于照明技术的光学滤波器,光学仪器及电信装置,用于太空望远镜的由玻璃陶瓷制成的镜托架,非医用激光玻璃及其组件,用于光导纤维的型芯玻璃及溶结的光学纤维制品,眼科用及防晒用的护目镜片(压制的),用于数字投影的反射器及光学元件,放射屏蔽玻璃,用于为电视及计算机监视器生产阴极射线管的屏幕,漏斗及玻璃焊剂,用于电视屏幕及其他屏幕的面板,用于将太阳能转换成电能的光电设施及装置及其组件和配件,光电元件、即模块及转换器,电池,属本类的,生产电流的太阳能收集器及他们的组件,用于工业、医学及信号技术方面的光传导的纤维光学组件及其系统,用于工业成像处理及工业照明的纤维光学元件,用于内疹镜、外科显微镜及牙科用的纤维光学光导装置,用于交通管理、铁路信号及飞机场路标、城市照明及发光及广告展示牌的纤维光学光导装置,用于可更换的交通标识及停车导向系统的纤维光学元件及照明装置,用于光学电子装置、频率控制装置、数据传输装置及电信的玻璃金属馈通装置、以及用于汽车控制电子装置及传感器的玻璃金属馈通装置,光学电子元件、即光学镜片、窗户、滤波器及用于电信,光学电子装置、数据处理装置、半导体工业、激光应用及传感器的石英共鸣器及振荡器,玻璃金属外壳,光学装置及混合装置外壳,晶体管外壳,石英外壳、所有上述的产品均用于电信、光学电子、数据处理、半导体工业及激光应用和传感器,用于化工厂设施的耐压试验水筒的压缩玻璃缆线馈通装置,用于电信系统中作为附件的并联的光学数据处理纤维光学连接装置、比如像光学开关、路由器、以及用于高性能服务器、及其并联处理器的数据通讯所使用的纤维光学连接装置,用于纤维光学收发器的光学元件、光学接口,光学存储器开关,用于半导体工业、以及高强度紫外线照明装置的纤维光学光导装置,实验室设备及仪器,实验室用玻璃器皿,滴定仪器,黏度计,粘度测量仪器,活塞滴定管,用于酸碱度、氧化还原剂、O2、以及传导性测量的电极、即酸碱度计、O2计、以及导热计,恒温计,蒸馏设备,浸没式探针和流动式探针,用于测量及控制工程的设备及仪器,用于生物技术、基因技术及脱氧核糖核酸分析的生物传感器,用于微生物学的玻璃制品,用于蒸馏、整流、萃取、吸收、以及反应的工艺学设备的、主要由专用玻璃制成的元件、即管子、废气管道及容器及排泄管道和容器,闪光灯,X光射线管,图像放大管,电动开关及传感器、电子开关和传感器,触摸式传感器,电子元件,光波导管及其零部件、即配电箱、属本类的,扁形波导管,Y形支线,星形管接头,多路复用器及多路分解器,干涉计及环形谐振腔,用于医学工程、测量及控制工程的纤维光学设备及组件,专用玻璃纤维,光导杆及光导锥,可变形的图像导管,可变形的光导管,激光束导管及其构成的装置,光学镜片,放射滤波器,干扰滤波器,光学滤波器,专用玻璃制品,水晶,用于光学元件的玻璃陶瓷组件,用于微型平版印刷术的光学元件,用于生产计算机芯片的微型平版印刷术所使用的蒙片坯子,高度均匀光学玻璃,用于微型平板印刷光学制品的合成石英玻璃及光学水晶,用于光学设备、以及光学仪器的镜片、棱镜、以及玻璃镜子、用于眼科用途的镜片、棱镜、以及玻璃镜子、用于眼镜镜片的镜片、棱镜、以及玻璃镜子、用于照相机中物镜的镜片、棱镜、以及玻璃镜子、用于双筒望远镜、望远镜、以及光学仪器的镜片、棱镜、以及玻璃镜子,用于光学电子切伦克复玻璃的激光玻璃,闪烁玻璃,用于光学导管及熔合纤维光学装置的光学芯型玻璃,用于放大高能激光中能量的光学磷酸盐及硅酸盐玻璃,诊断用及光束控制用滤波器,投影设备及指示器(电的)、以及由他们所构成的系统及其组件,二极管(也叫x)及可变形发光二极管,用于各种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进行数据传输的纤维光学元件、用于科学的设备及仪器,用于录制、传输或复制声音或图像的设备及其组件,数据处理设备及计算机、及其组件,光电监视系统,用于电气、电子、光学、纤维光学、以及光学电子的设备、及其仪器、以及由上述的内容所构成的用于计算机、计算机网络、以及电信设备中进行数据传输的设施、属本类商品上;第11类用于照明、供热、蒸汽生成、烘干、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的由玻璃、特殊玻璃、或者是玻璃陶瓷制成的元件,用于烹饪、制冷设备的由玻璃、特殊玻璃、或者是玻璃陶瓷制成的元件、即用于家用电器、天然气烹饪用具、以及电磁炉的玻璃陶瓷炊具表面、用于固体燃料炉子的玻璃陶,用于电器的接触式烤肉炉的面板,用于炉子的观察及安全玻璃面板,微波炉,加热设备,烤箱,锅炉,炉子,烘干机,洗碗机,用于小型家用电器的观察及安全玻璃面板,用于烤箱的内层玻璃门,用于烤肉机及微波炉的玻璃面板,冰箱,制冷展示柜,商业用制冷机,照明设备,用于房屋暖气、烤箱及壁炉的由透明玻璃陶瓷制成的观察面板,用于电动暖气的外罩面板,用于锅炉、加热装置,烹饪用具、热水器、房间的暖气、煤气能源的壁炉、烘干装置及其他加热工业流程的炉子的垫子,灯罩(以球形为形式的用于室内和室外照明用途的),反射器,用于照明的玻璃罩面板,灯罩,散射灯罩,用于照明用途的灯罩,用于液化气灯的玻璃圆罩,台风用灯、弧光灯、钓鱼用灯、以及野营用的灯笼,用于演播室的灯、聚光灯及高能灯的防护玻璃、防护面板、以及散射面板,用于卤素灯的灯管,用于汽车照明的玻璃及组件,用于照明工程中光线照射的纤维光学组件及系统,用于室内和室外,展示柜的普通装饰性照明灯,飞机和火车的照明灯以及汽车用的照明灯的纤维光学照明设备及系统,用于热能生成的太阳能收集器、属本类的、及其属本类的零部件及其组件,冷光光源、紫外线光光源、卤素灯、放电管,用于车辆照明的玻璃,用于各种车辆的照明系统及其它运输车辆的照明系统的纤维光学元件,用于车大灯的玻璃,由玻璃制成的太阳能技术组件、即太阳能收集器的模块,用于气体放电灯的灯泡,非电动的照明装置商品上;第21类家庭用具,厨房用具、及其容器(非贵重金属制品、或者是镀有非贵重金属的制品),未加工的玻璃、以及半成品玻璃制品(建筑用玻璃制品除外),属本类的玻璃器皿,用于镜框装饰业、以及技术用途的非反射玻璃,加工过的平板玻璃、属本类的,用于生产监视器、以及笔记本电脑、蜂窝电话、以及等离子电视的平面显示器的玻璃感光底层,用于触摸屏幕的薄玻璃(半成品),用于投影仪的微型显示器的薄玻璃,用于微型电子装置、生物技术制品(生物传感器)、以及图像传感器的薄玻璃,以粉末为形式的特殊玻璃,精密管子切割器、以及用于电子装置的烧结粗加工成品所使用的专用玻璃,用于生产高质量的初级包装物的专用玻璃管、即用于制药业、以及化妆品制造业的各种小瓶子、小的玻璃容器、以及玻璃包装物,用于化学、照明、以及太阳能技术的专用玻璃管子,用于室内装潢的专用玻璃管子、以及玻璃杆,用于微电子装置的玻璃管切片、以及薄片,用于温度测定法的玻璃细管,以玻璃板、薄玻璃、空心玻璃、玻璃管、玻璃杆、玻璃纤维、玻璃粉、玻璃颗粒、玻璃粉膏、烧结玻璃、玻璃薄板、以及玻璃板为形式的、用于再加工和深加工的各种玻璃制品、玻璃陶瓷制品、普通玻璃制品、以及专用玻璃制品、上述的各种产品均属本类,用于对显示器外壳、二极管、综合开关的陶瓷外壳进行密封处理的、以粉末、喷射颗粒、或者是烧结的粗加工成品为形式的专用玻璃,用于对半导体进行钝化的专用玻璃,用于对玻璃、以及玻璃陶瓷、或者是金属进行低温焊接的专用玻璃,家用、厨房用、煎烤、或者是上菜用的盘子(非贵重金属制品、或者是镀有非贵重金属的制品),饮水杯,用于家庭、以及厨房用途的各种玻璃制品、及其玻璃陶瓷制品,用于厨房电器、以及其他家庭用途的电器的玻璃制品、及其玻璃陶瓷制品、即用于炉子、烤箱、壁炉、冰箱、微波炉、食品加工机、咖啡机、烹饪用具、以及热水器的各种玻璃制品,玻璃制的各种花瓶、碗、以及装饰物品,用于药品的、用专用玻璃、和/或塑料制成的初级包装物、即:小药瓶、药盒、小的玻璃容器、注射容器、细针,饮水容器,气雾剂容器,香水样品的小细瓶,用于家具、以及其他室内装潢用途的玻璃器皿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为第x号“斯高特x及图”商标(见附图二),注册人为斯高特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日为1995年9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类重氮调色粉、涂料、染料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为第x号“x”商标(见附图三),注册人为金佰利国际公司,申请日为2001年5月30日,经商标局核准专用期限自2002年8月21日起至2012年8月20日止,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化妆品、研磨制剂、化妆用棉条、抛光用纸、浸化妆品的卫生纸;浸化妆水的揩擦纸巾、浸了抛光剂的抛光布、化妆洗液商品上。

引证商标三为第x号“x’S”商标(见附图四),注册人为葛兰素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1992年1月7日,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12年12月29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乳化鱼肝油制剂、医药制剂和医用药物商品上。

引证商标四为第x号“x”商标(见附图五),注册人为怡敏信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2年5月31日,专用期限至2013年8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盘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五为第x号“x”商标(见附图六),注册人为H.H.斯考特有限公司,申请日为1987年9月3日,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18年8月9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家用计算机商品上。

引证商标六为第x号“x”商标(见附图七),注册人为H.H.斯考特有限公司,申请日为1987年9月17日,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18年8月29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视频游戏机商品上。

引证商标七为第x号x”商标(见附图八),注册人为H.H.斯考特有限公司,申请日为1987年9月3日,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18年8月19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微波烤箱、小型电冰箱和冷冻机商品上。

引证商标八为第x号“x”商标(见附图九),注册人为金佰利国际公司,申请日为2001年5月30日,经商标局核准专用期限自2002年9月7日起至2012年9月6日止,核定使用在第21类塑料和/或金属制肥皂、清洁用品、纸巾、面巾、卫生纸和其他纸、塑料以及箔制品的分配器和支架、纸巾分配器、卫生纸架、肥皂分配器、浸湿无纺材料制清洁布(一次性)、浸湿无纺布抹布/擦拭布(一次性)、以纤维素制成的擦洗或者清洁布、浸清洁剂的清洁布、饮用器皿、抛光材料(使发光用)(制剂、纸、石料除外)商品上。

2005年8月31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在先的国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近似为由,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2类全部商品;第3类全部商品;第5类除“用于牙科用途的、以非常细微的粉末为形式的特殊玻璃”外的全部商品;第9类用于科学的设备及仪器及其组件,用于电力的传导、转换、变压、蓄电、调节或控制的仪器及设备、以及其组件,用于录制、传输或复制声音或图像的设备及其组件,数据处理设备及计算机、及其组件,用于数字投影的反射器及光学元件,放射屏蔽玻璃,用于为电视及计算机监视器生产阴极射线管的屏幕、漏斗及玻璃焊剂,用于电视屏幕及其他屏幕的面板,用于将太阳能转换成电能的光电设施及装置及其组件和配件,光电元件、即模块及转换器,光电监视系统,属本类的、生产电流的太阳能收集器及他们的组件,用于工业、医学及信号技术方面的光传导的纤维光学组件及其系统,用于工业成像处理及工业照明的纤维光学元件,用于内疹镜、外科显微镜及牙科用的纤维光学光导装置,用于交通管理、铁路信号及飞机场路标、城市照明及发光及广告展示牌的纤维光学光导装置,用于可更换的交通标识及停车导向系统的纤维光学元件及照明装置,用于光学电子装置、频率控制设置、数据传输装置及电信的玻璃金属馈通装置、以及用于汽车控制电子装置及传感器的玻璃金属馈通装置,光学电子元件、即光学镜片、窗户、滤波器及用于电信、光学电子装置、数据处理装置、半导体工业、激光应用及传感器的石英共鸣器及振荡器,玻璃金属外壳,晶体管外壳,石英外壳、所有上述的产品均用于电信、光学电子、数据处理、半导体工业及激光应用和传感器,用于化工设施的耐压试验水筒的压缩玻璃缆线馈通装置,用于电信系统中作为附件的并联的光学数据处理纤维光学连接装置、比如像光学开关、路由器、以及用于高性能服务器、及其并联处理器的数据通讯所使用的纤维光学连接装置,用于纤维光学收发器的光学元件、光学接口,光学存储器开关,用于半导体工业、以及高强度紫外线照明装置的纤维光学光导装置,X光射线管,电动开关及传感器、电子开关和传感器,触摸式传感器,电子元件,光波导管及其零部件、即配电箱、属本类的,配电箱、属本类的,扁形波导管,Y形支线,星形管接头,多路复用器及多路分解器,用于电气、电子、光学、纤维光学、以及光学电子的设备、及其仪器、以及由上述的内容所构成的用于计算机、计算机网络、以及电信设备中进行数据传输的设施、属本类,用于医学工程、测量及控制工程的纤维光学设备及组件,专用玻璃纤维,光导杆及光导锥,可变形的图像导管,可变形的光导管,水晶,用于光学元件的玻璃陶瓷组件,用于微型平版印刷术的光学元件,用于生产计算机芯片的微型平版印刷术所使用的蒙片坯子,诊断用及光束控制用滤波器,二极管(也叫x)及可变形发光二极管,用于各种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进行数据传输的纤维光学元件商品;第11类用于烹饪、制冷设备的由玻璃、特殊玻璃、或者是玻璃陶瓷制成的元件、即用于家用电器、天然气烹饪用具、以及电磁炉的玻璃陶瓷炊具表面、用于固体燃料炉子的玻璃陶,用于电器的接触式烤肉炉的面板,用于炉子的观察及安全玻璃面板,微波炉,加热设备,烤箱,炉子,洗碗机,用于烤箱的内层玻璃门,用于烤肉机及微波炉的玻璃面板,冰箱,制冷展示柜,商业用制冷机,用于房屋暖气、烤箱及壁炉的由透明玻璃陶瓷制成的观察面板,用于锅炉、加热装置、烹饪用具、热水器、房间的暖气、煤气能源的壁炉,烘干装置及其他加热工业流程的炉子的垫子商品;第21类家庭用具、属本类的玻璃器皿、饮水杯,用于家庭、以及厨房用途的各种玻璃制品、及其玻璃陶瓷制品,玻璃制的各种花瓶、碗、以及装饰物品,气雾剂容器、饮水容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斯考特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理由为:申请商标经斯考特公司大量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取自斯考特公司名称,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斯考特公司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第x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申请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复审申请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申请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为“x”,分别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第9类用于航海、勘测、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生、以及教学的设备及仪器、以及其组件,用于电力的传导、转换、变压、蓄电、调节或控制的仪器及设备,以及其组件,用于光学装置及消费光学制品的光学玻璃、玻璃坯料及加工过的元件,用于照明技术的光学滤波器,光学仪器及电信装置,用于太空望远镜的由玻璃陶瓷制成的镜托架,非医用激光玻璃及其组件,用于光导纤维的型芯玻璃及溶结的光学纤维制品,眼科用及防晒用的护目镜片(压制的),用于数字投影的反射器及光学元件,放射屏蔽玻璃,用于为电视及计算机监视器生产阴极射线管的屏幕,漏斗及玻璃焊剂,用于电视屏幕及其他屏幕的面板,用于将太阳能转换成电能的光电设施及装置及其组件和配件,光电元件、即模块及转换器,电池,属本类的,生产电流的太阳能收集器及他们的组件,用于工业、医学及信号技术方面的光传导的纤维光学组件及其系统,用于工业成像处理及工业照明的纤维光学元件,用于内疹镜、外科显微镜及牙科用的纤维光学光导装置,用于交通管理、铁路信号及飞机场路标、城市照明及发光及广告展示牌的纤维光学光导装置,用于可更换的交通标识及停车导向系统的纤维光学元件及照明装置,用于光学电子装置、频率控制装置、数据传输装置及电信的玻璃金属馈通装置、以及用于汽车控制电子装置及传感器的玻璃金属馈通装置,光学电子元件、即光学镜片、窗户、滤波器及用于电信,光学电子装置、数据处理装置、半导体工业、激光应用及传感器的石英共鸣器及振荡器,玻璃金属外壳,光学装置及混合装置外壳,晶体管外壳,石英外壳、所有上述的产品均用于电信、光学电子、数据处理、半导体工业及激光应用和传感器,用于化工厂设施的耐压试验水筒的压缩玻璃缆线馈通装置,用于电信系统中作为附件的并联的光学数据处理纤维光学连接装置、比如像光学开关、路由器、以及用于高性能服务器、及其并联处理器的数据通讯所使用的纤维光学连接装置,用于纤维光学收发器的光学元件、光学接口,光学存储器开关,用于半导体工业、以及高强度紫外线照明装置的纤维光学光导装置,实验室设备及仪器,实验室用玻璃器皿,滴定仪器,黏度计,粘度测量仪器,活塞滴定管,用于酸碱度、氧化还原剂、O2、以及传导性测量的电极、即酸碱度计、O2计、以及导热计,恒温计,蒸馏设备,浸没式探针和流动式探针,用于测量及控制工程的设备及仪器,用于生物技术、基因技术及脱氧核糖核酸分析的生物传感器,用于微生物学的玻璃制品,用于蒸馏、整流、萃取、吸收、以及反应的工艺学设备的、主要由专用玻璃制成的元件、即管子、废气管道及容器及排泄管道和容器,闪光灯,X光射线管,图像放大管,电动开关及传感器、电子开关和传感器,触摸式传感器,电子元件,光波导管及其零部件、即配电箱、属本类的,扁形波导管,Y形支线,星形管接头,多路复用器及多路分解器,干涉计及环形谐振腔,用于医学工程、测量及控制工程的纤维光学设备及组件,专用玻璃纤维,光导杆及光导锥,可变形的图像导管,可变形的光导管,激光束导管及其构成的装置,光学镜片,放射滤波器,干扰滤波器,光学滤波器,专用玻璃制品,水晶,用于光学元件的玻璃陶瓷组件,用于微型平版印刷术的光学元件,用于生产计算机芯片的微型平版印刷术所使用的蒙片坯子,高度均匀光学玻璃,用于微型平板印刷光学制品的合成石英玻璃及光学水晶,用于光学设备、以及光学仪器的镜片、棱镜、以及玻璃镜子、用于眼科用途的镜片、棱镜、以及玻璃镜子、用于眼镜镜片的镜片、棱镜、以及玻璃镜子、用于照相机中物镜的镜片、棱镜、以及玻璃镜子、用于双筒望远镜、望远镜、以及光学仪器的镜片、棱镜、以及玻璃镜子,用于光学电子切伦克复玻璃的激光玻璃,闪烁玻璃,用于光学导管及熔合纤维光学装置的光学芯型玻璃,用于放大高能激光中能量的光学磷酸盐及硅酸盐玻璃,诊断用及光束控制用滤波器,投影设备及指示器(电的)、以及由他们所构成的系统及其组件,二极管(也叫x)及可变形发光二极管,用于各种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进行数据传输的纤维光学元件、用于科学的设备及仪器,用于录制、传输或复制声音或图像的设备及其组件,数据处理设备及计算机、及其组件,光电监视系统,用于电气、电子、光学、纤维光学、以及光学电子的设备、及其仪器、以及由上述的内容所构成的用于计算机、计算机网络、以及电信设备中进行数据传输的设施、属本类商品上;第11类用于照明、供热、蒸汽生成、烘干、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的由玻璃、特殊玻璃、或者是玻璃陶瓷制成的元件,用于烹饪、制冷设备的由玻璃、特殊玻璃、或者是玻璃陶瓷制成的元件、即用于家用电器、天然气烹饪用具、以及电磁炉的玻璃陶瓷炊具表面、用于固体燃料炉子的玻璃陶,用于电器的接触式烤肉炉的面板,用于炉子的观察及安全玻璃面板,微波炉,加热设备,烤箱,锅炉,炉子,烘干机,洗碗机,用于小型家用电器的观察及安全玻璃面板,用于烤箱的内层玻璃门,用于烤肉机及微波炉的玻璃面板,冰箱,制冷展示柜,商业用制冷机,照明设备,用于房屋暖气、烤箱及壁炉的由透明玻璃陶瓷制成的观察面板,用于电动暖气的外罩面板,用于锅炉、加热装置,烹饪用具、热水器、房间的暖气、煤气能源的壁炉、烘干装置及其他加热工业流程的炉子的垫子,灯罩(以球形为形式的用于室内和室外照明用途的),反射器,用于照明的玻璃罩面板,灯罩,散射灯罩,用于照明用途的灯罩,用于液化气灯的玻璃圆罩,台风用灯、弧光灯、钓鱼用灯、以及野营用的灯笼,用于演播室的灯、聚光灯及高能灯的防护玻璃、防护面板、以及散射面板,用于卤素灯的灯管,用于汽车照明的玻璃及组件,用于照明工程中光线照射的纤维光学组件及系统,用于室内和室外,展示柜的普通装饰性照明灯,飞机和火车的照明灯以及汽车用的照明灯的纤维光学照明设备及系统,用于热能生成的太阳能收集器、属本类的、及其属本类的零部件及其组件,冷光光源、紫外线光光源、卤素灯、放电管,用于车辆照明的玻璃,用于各种车辆的照明系统及其它运输车辆的照明系统的纤维光学元件,用于车大灯的玻璃,由玻璃制成的太阳能技术组件、即太阳能收集器的模块,用于气体放电灯的灯泡,非电动的照明装置商品上;第21类家庭用具,厨房用具、及其容器(非贵重金属制品、或者是镀有非贵重金属的制品),未加工的玻璃、以及半成品玻璃制品(建筑用玻璃制品除外),属本类的玻璃器皿,用于镜框装饰业、以及技术用途的非反射玻璃,加工过的平板玻璃、属本类的,用于生产监视器、以及笔记本电脑、蜂窝电话、以及等离子电视的平面显示器的玻璃感光底层,用于触摸屏幕的薄玻璃(半成品),用于投影仪的微型显示器的薄玻璃,用于微型电子装置、生物技术制品(生物传感器)、以及图像传感器的薄玻璃,以粉末为形式的特殊玻璃,精密管子切割器、以及用于电子装置的烧结粗加工成品所使用的专用玻璃,用于生产高质量的初级包装物的专用玻璃管、即用于制药业、以及化妆品制造业的各种小瓶子、小的玻璃容器、以及玻璃包装物,用于化学、照明、以及太阳能技术的专用玻璃管子,用于室内装潢的专用玻璃管子、以及玻璃杆,用于微电子装置的玻璃管切片、以及薄片,用于温度测定法的玻璃细管,以玻璃板、薄玻璃、空心玻璃、玻璃管、玻璃杆、玻璃纤维、玻璃粉、玻璃颗粒、玻璃粉膏、烧结玻璃、玻璃薄板、以及玻璃板为形式的、用于再加工和深加工的各种玻璃制品、玻璃陶瓷制品、普通玻璃制品、以及专用玻璃制品、上述的各种产品均属本类,用于对显示器外壳、二极管、综合开关的陶瓷外壳进行密封处理的、以粉末、喷射颗粒、或者是烧结的粗加工成品为形式的专用玻璃,用于对半导体进行钝化的专用玻璃,用于对玻璃、以及玻璃陶瓷、或者是金属进行低温焊接的专用玻璃,家用、厨房用、煎烤、或者是上菜用的盘子(非贵重金属制品、或者是镀有非贵重金属的制品),饮水杯,用于家庭、以及厨房用途的各种玻璃制品、及其玻璃陶瓷制品,用于厨房电器、以及其他家庭用途的电器的玻璃制品、及其玻璃陶瓷制品、即用于炉子、烤箱、壁炉、冰箱、微波炉、食品加工机、咖啡机、烹饪用具、以及热水器的各种玻璃制品,玻璃制的各种花瓶、碗、以及装饰物品,用于药品的、用专用玻璃、和/或塑料制成的初级包装物、即:小药瓶、药盒、小的玻璃容器、注射容器、细针,饮水容器,气雾剂容器,香水样品的小细瓶,用于家具、以及其他室内装潢用途的玻璃器皿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x”、引证商标五“x”、引证商标六“x”、引证商标七“x”、引证商标八“x”的字母构成均为“x”。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比,仅在字母中部多了一个字母“H”。由于申请商标系在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但由于申请商标的含义生僻,并非已被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的首尾字母相同,字母构成、排序及整体表现形式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同时指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科学的设备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同时指定使用在第11类微波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同时指定使用在第21类属于本类的玻璃器皿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应当认定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分的显著特征。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斯考特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x号《关于国际注册第x号“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斯考特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斯考特股份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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