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被告叶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立新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恋爱,2000年某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叶某。婚后因被告不照顾家庭,且经常夜归,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叶某辩称,从恋爱到结婚,夫妻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2006年2月因岳父母搬入万春街住房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后,因生活习惯的不同,导致双方产生小矛盾,但夫妻之间的感情深厚,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某月18日登记结婚,2004年某月30日生育一女名叶某。恋爱时关系较好。自2009年8月,被告因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中家庭琐事起争议,导致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原告自2009年10月起搬离万春街住房,另行在外借房居住。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有些许矛盾,但并非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被告对于夫妻矛盾有了认识,其积极争取和好的态度是可取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与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符,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叶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立新
书记员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