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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诉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戚某。

委托代理人冯涛,北京市京工(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金长安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福,北京市盈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

原告戚某诉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博航一统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涛,被告博航一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福、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某诉称:戚某系名称为“书柜(JS04)”第x.X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未经戚某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本专利相似的被诉侵权设计,从而构成了对戚某享有的专利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1、博航一统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设计;2、博航一统公司在《中国消费者报》上登报消除侵权影响;3、博航一统公司赔偿戚某经济损失20万元;4、博航一统公司赔偿戚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x.86元。

被告博航一统公司辩称:1、我公司系被诉侵权设计的制造者,并非实际销售者;2、被诉侵权设计系基于现有设计,与本专利相比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我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3、戚某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依据是其与关联公司——盛大友邦(北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盛大友邦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我公司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4、戚某主张的侵权中专利权系财产权利,其要求我公司登报消除侵权影响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戚某是名称为“书柜(JS04)”的外观设计专利(即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的专利号为x.5,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18日,现本专利的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本专利公告有3幅视图(见附图一):包括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

2010年6月14日,戚某与案外人盛大友邦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约定:戚某许可盛大友邦公司享有在合同许可期限内独占使用本专利的权利,包括制造、销售专利产品;许可期限为2010年6月14日至2018年10月16日,许可费共计20万元。该合同于2010年8月18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

2010年8月10日,戚某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2010年8月11日,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北京市海淀区X路X-X号青清商厦底层的一统家居体验馆公证购买了包括被诉侵权设计在内的八种家居各一件,其中名称为“书柜”,型号为8001的家具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价格为x元。

2010年11月3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设计进行了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认可被诉侵权设计的公证封存状态完好。解封后,在本院主持下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本专利进行了对比。经对比,本院进一步确认如下事实:

1、博航一统公司确认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设计亦为该公司销售。2、被诉侵权设计的两侧前端的雕花立柱与本专利的主视图所显示的不同。3、其他部分两者相同。

另查,2010年8月10日,戚某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2010年8月13日,公证处公证人员登录国际互联网,输入//www.x.com/进入相应页面。依次点击“家具类别”、“中式古典花梨”、“下一页”等链接进入到相应页面,页面显示有名称为“书柜”,型号为8001的被控侵权设计图片。在本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确认该网站为博航一统公司的官方网站。经查,被诉侵权设计图片与戚某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设计一致。经原告戚某确认,博航一统公司已经在网站中删除了该被诉侵权设计图片。

另查,博航一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现有设计抗辩。其指明的现有设计为:名称为柜子(10)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x.9,申请日为2007年9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10日。该专利包括6幅视图: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右视图、左视图。该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区别为:该外观设计中部为四小块竖形的格栅,被诉侵权设计的中部为中间为横梁的四部分;该外观设计的两端布满了较宽的竖条格栅,被诉侵权设计的两端则是较窄的竖条格栅,且最外侧两端没有竖条格栅。

另查,戚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购买费x元、公证费890元、照片冲洗费97.86元、(略)费x元,共计x.86元。被告博航一统公司对其中的(略)费以外的费用真实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无异议。对(略)费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戚某就此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及支付的(略)代理费发票。该协议载明,戚某与博航一统公司就“书柜(JS04)”外观设计侵权纠纷一案委托北京市京工(略)事务所的(略)代理,代理费x元。所附(略)代理费发票载明,代理费“书柜(JS04)”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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