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葛市X乡X村一组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长葛市长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诉人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许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以(2009)许法民抗字第X号函,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王某甲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且其撤回申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山
审判员:刘芬
审判员:郑曦东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段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