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43岁。
被告刘某某,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某某及其成年家属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刘某某及其共同生活成年家属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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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某林
审判员李某英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