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
上诉人李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0)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农历3月9日,被告李某某与原告陈某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将自己家种植的土豆卖给被告李某某,协议价格每斤0.445元,并协商由被告胡某某代收,后被告李某某给被告胡某某打电话约定,由胡某某替李某某的约定收下了原告的土豆,胡某某只管数量。胡某某按照李某某的约定收下了原告的土豆,并出具了一张证明条据,上写“收陈某某大土豆132袋,每袋99斤,合计x斤,给李某某收的”。原告后来在李某某处结算土豆款时,被告李某某拒绝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口头协商达成土豆买卖合同,被告胡某某又受被告李某某委托代收原告土豆,其买卖、委托代收关系成立,被告胡某某按照被告李某某的委托,履行了委托事项。被告李某某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卖土豆款,其辩称被告胡某某将代收下原告的好土豆卖掉,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辩解理由不成立。原告给被告李某某卖土豆时,未约定相关违约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陈某某土豆款5521.5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委托胡某某购买陈某某的土豆,可是胡某某却将收到的土豆好一点的私自出售,次品的给上诉人留下了。上诉人便拒绝要剩下的次品土豆,后来剩下的土豆全部烂掉了,胡某某将烂掉的土豆全部倒在陈某某的地上。由于胡某某的行为才导致土豆烂掉,上诉人从未收到过胡某某代收的一斤土豆,所以上述土豆款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应当由胡某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委托胡某某为其向陈某某代收土豆,其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胡某某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陈某某订立的合同,故该买卖合同直接约束李某某与陈某某。现上诉人未履行支付土豆款的合同义务,当属违约,故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土豆款。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将收购的好土豆私自出售,但对此事实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因此事实应属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上诉人不得以此对抗被上诉人陈某某,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杨万荣
审判员井延平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马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