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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升发展诉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骏升发展(美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x洛杉矶好莱坞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斯蒂芬•于,执行副总裁及秘书。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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