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荣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荣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仲徐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在职校学习期间相识,2001年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年初,原、被告开始同居,X年X月X日生一女李xx。2006年9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原、被告同居及登记结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关系尚可,期间虽偶有争吵,但彼此间均能予以谅解。但被告自2006年起有了外遇,原告于2007年5月20日起与被告分居。分居一年后,原告考虑到女儿尚小,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也为了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原、被告又开始共同生活。但被告并没有因原告的原谅而有所改变,仍我行我素。原、被告的矛盾不断升级,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xx辩称,双方相识、恋爱、生育、登记结婚等情况均属实。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双方父母在孩子的教育上有分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并没有外遇,只是和异性朋友因为生意上来往、交流比较频繁。现认为夫妻间尚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职校学习期间相识恋爱,2003年开始同居,X年X月X日生一女李xx,2006年9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尚好。2006年起,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致夫妻矛盾产生。双方曾分居一年,后又共同生活。之后,原告仍怀疑被告有外遇,致夫妻矛盾再度产生。2010年5月,原告离家外住。8月12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原、被告对本案事实的自认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历长达5年的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且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亦较好,可见,双方的感情基础比较扎实。现原告以被告存在外遇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虽予以否认,但亦应认识到自身与异性相处不慎重造成的夫妻感情的裂痕。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顾念夫妻以往感情,给双方一段冷静的时间。希望被告今后对自身的行为多加注意,避免引起原告或其他家人不必要的猜疑。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难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荣xx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