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路二段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辜波,四川信言(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师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绵阳涪城区桂馥青青茶园,住所地绵阳市X街X号。
本院在审理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绵阳涪城区桂馥青青茶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绵阳涪城区桂馥青青茶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绵阳涪城区桂馥青青茶园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纪雯丽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还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