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诉吕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范某因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范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八元,由范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六元,由范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段丽萍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