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强奸罪,201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又主动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1)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艳丽
代理审判员段丽萍
代理审判员徐发营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