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冯某某,河南长庚(略)事务所(略)。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国有企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华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国有企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国有企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红
代理审判员贺艳丽
代理审判员朱海宇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翟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