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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寻某、付某与被上诉人寻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寻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寻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寻某、付某与被上诉人寻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XX省XX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寻某、付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省XX市人民法院(2010)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XX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熊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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