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寻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寻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寻某、付某与被上诉人寻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XX省XX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寻某、付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省XX市人民法院(2010)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XX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熊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