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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文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庞梅霞、严丽君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凡担任记录。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天拓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文某某于2004年11月30日签订了《砼输送泵订货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x.110S砼输送泵一台,总价款为人民币x元,并对付款方式、交货地点、解决纠纷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被告张某某自愿为被告文某某所欠原告的余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设备及附件,但被告文某某仅仅向原告支付货款x元,尚欠x元货款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x元及该货款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自2005年3月31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文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湖南天拓公司与被告文某某于2004年11月30日签订《砼输送泵订货合同》一份,原告作为供方与被告作为需方作如下约定:1、需方向供方购买型号为x.110S的砼输送泵一台,总价款为人民币x元,需方支付定金x元发货,货到一星期内付x元,2005年元月30日前付x元,余款x元在2005年3月30日前付清,此泵机在全款未付清前,标的物(所有权)属于供方所有;2、如需方没有按时支付供方货款时,给供方所造成的费用由需方承担;3、交货地点为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工业园的成品仓库,由供方代办运输;另外,被告张某某自愿为被告文某某所欠原告的余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文某某交付了设备及附件,被告文某某向原告支付货款x元,尚欠原告货款x元未支付;2009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砼输送泵订货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某某签订的《砼输送泵订货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卖人的义务,被告文某某没有依约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张某某自愿为被告文某某所欠原告的余款提供担保,因提供担保的方式约定不明确,因此,被告张某某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张某某对被告文某某所欠原告的该笔货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处理,因原、被告双方对违约金的数额及赔偿方式约定不明,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总金额每日5‰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方的相关损失,该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且缺乏相关证据佐证,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被告拖欠货款确实给原告造成损失,因此,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损失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本金数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四倍利率进行计算的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的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x元;

二、被告张某某对被告文某某应支付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文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本金x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为计算标准,支付从2005年3月31日起至还清货款时止的违约金给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四、被告张某某对被告文某某应支付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2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622元,由被告文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标

人民陪审员庞梅霞

人民陪审员严丽君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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