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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长沙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长沙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长沙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甲于2009年4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长龙理文

审判员林利

审判员喻中和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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