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区人,无业,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仙桃市人,无业,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于2004年4月与在武陵源科苑酒店工作的被告刘某某相互认识,认识后双方感谢情较好,当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2月13日原告刘某华与被告刘某某自愿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6月被告刘某某外出打工,不久原告吴某某也外出打工,双方从此没有联系,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