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蔡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不服判决,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审理于2010年9月30日发回本院重审,该案现在审理中。2010年11月23日原告史某某又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案由,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史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升
审判员李红伟
审判员王明辉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