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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新宁县崀山大道阳光医院旁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唐清平,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湖南宏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湖南宏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负责对原告兰某某所购买的春风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AX幢X号门面的本次渗水进行维修;

二、由被告湖南宏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在领取本调解书时一次性赔偿原告兰某某经济损失3300元,墙面由原告负责粉刷。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南宏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小青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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