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某乙,男。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凤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河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河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某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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