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任某乙。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
上诉人任某甲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采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采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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