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祁阳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黄某乙之妻。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黄某乙、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本院审查,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明黄某乙、杨某某于2005年4月23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2007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2007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向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征收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黄某乙、杨某某作出的祁计生征字[2008]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祁计生征字[2008]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黄某乙、杨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x元。
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蒋文胜
审判员刘旭明
审判员曾喜龙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