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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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48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XX

委托代理人魏松文,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杨X

原告卢XX诉被告杨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海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是夫妻,2010年3月1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第5条中:由被告赔偿原告14000元。虽在该条款中约定两年内还清,但原告每次催问被告,被告一口否定而拒付。由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由被告如数按时支付给原告离婚时赔偿款壹万肆仟元整;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偿还4000元,现只欠原告10000元,2010年4月左右,在原告卢XX回新化的时候给了她2000元钱现金;另外2000元被告在2011年6、7月时通过农村信用社打到原告卢XX弟弟卢善龙的银行卡上,用于给她爸治病。补偿条款中约定还钱的2年内时间,原告催问被告要钱时,被告同意支付,但是被告要她带欠条过来拿钱时,原告不带欠条过来,所以被告才没有还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经是夫妻关系,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X浓,小孩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因性格不和于2010年3月19日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第5条中,男方赔偿女方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出具借条(注,实为欠条),二年内还清。欠据:经借(实为欠)到女方卢XX离婚赔偿款共计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限两年内还清,与《离婚协议书》同使用。借(实为欠)款人:杨X。后来原告卢XX向被告杨X追讨该款未果,原告卢XX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被告杨X,要求本院支持其诉请。被告杨X当庭陈述已偿还4000元给原告卢XX,只欠原告卢x元整,但没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离婚协议书》第5条中被告的赔偿款限二年内还清是指从2010年3月19日至2012年3月19日内还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X自愿偿还所欠原告卢XX的赔偿款14000元

整;

二、原告卢XX自愿将该14000元的赔偿款折抵原告卢XX

应当承担的原、被告婚生小孩杨X浓的全部抚养费用;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卢XX自愿

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海丰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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