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农历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0年5月份儿子李××出生后,夫妻关系也未改善。由于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现已分居十年之久。为早日从痛苦的婚姻家庭中解脱出来,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0年5月生育一子取名李××,现随同曹某某生活。原被告之子李××在法庭调查中称其母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而结婚,但婚姻存续已达二十二年之久,且生育一子,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存在大的矛盾,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素平
审判员张海顺
审判员程美玲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