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获嘉县X村。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涉嫌猥亵儿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二OO三年三月六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猥亵儿童罪,于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国兴、员金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xxx到本村邻居王xx家,以给王xx家的女儿王某某(二OOO年八月十七日出生)买方便面为由,将该女抱到自家卧室床上,用右手指捣其阴道,造成该女阴道撕裂伤,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父亲王xx的陈述,证人李某、徐某、朱某、王xx等人的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xx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当庭未作辩解及辩护。
经审理查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xxx到本村邻居王xx家,以给王xx的女儿王某某(二OOO年八月十七日出生)买方便面为由,将该女抱到自已家卧室床上,用右手中指捣王某某的阴道,造成王某某阴道撕裂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xxx供述: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邻居王春丽出嫁,下午送王回来,我就去本村王xx家玩,王xx和他母亲、小女儿在家,我对他小女儿说:走跟哥去街买方便面呀,就抱住王某某去大街了,到了大街我酒劲上了,就产生性冲动……把她抱到我家的卧室内,就用右手中指往她阴道内捣,在捣的过程中,她阴道出血了,后我停了下来。到小卖铺给她买了包方便面,到十字路口遇见王xx,王见其女儿满脸是泪,问咋回事,我说刚才她摔了一跌,然后王xx抱小妞回家了;证人王xx的证言:……他到我家后,xxx说叫哥跟你去买东西,说着就把孩子抱走了,过了十几分钟,不见回来,我就去找他们,在徐某永家门口碰见他抱小妞往我家送,见小妞表情不好,我问全亮咋了,全亮说她费气打了她两下,我抱过小孩往家了,女儿说打屁股了,让她爬我腿上一看,小便处还往外滴血,屁股上还有像是擦过的血迹,我抱孩子跑出来追上xxx,王说小孩是在楼梯上跌烂的,……后,和爱人抱小孩去柳八庄卫生所,医生检查了一下说:这不可能跌倒碰的;证人李某证:那天下午六时许,王贵楼一对夫妇抱一小孩让我看,其母说小妞在家玩,被邻居抱去了,回来就这个样,我给小孩检查,该女会阴处1mm损伤,靠近里面约有2mm×5mm损伤面且血流不止;证人徐某证实: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见我村xxx抱着奎龙的小妞,把小妞给奎龙了;证人朱xx证: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我村xxx抱王xx的小妞来买了一包方便面;证人王翠珍证: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xxx将我孙女抱去玩了,一会儿,我儿子王xx出去找,几分钟后抱回来了,当时孙女正在哭,……王xx喊道:妈,你来看看。我到屋里一看,孙女的阴部正在流血;获嘉县中医院的证明,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认定:xxx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以当庭控辩双方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手指捣儿童阴道,实施淫秽行为,损害了幼女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O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玉民
审判员徐某红
审判员崔嵬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