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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安昌(略)事务所(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4年6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周××、张××、马×(三人已判刑)、大孬、马××(二人另案处理)共六人,驾驶三轮车窜到蒋村X村院内,盗窃中国网通蒋村网通公司正施工使用的整盘电缆线500米。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x元。

(二)2004年8月份(农历八月十五日前后)一天夜里,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张××、周××、岳××(已判刑)共四人,由张××开三轮车到安阳市X村梁××的养猪厂盗窃长白猪5头。经鉴定,该猪价值4300元。后由岳××卖与高××(另案处理)。

(三)2004年9月22日夜,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周××、张××、岳××、杨××(已判刑)共五人,由张××开三轮车到安阳市龙安区X镇九堰北坡常光机械厂,翻墙进入院内盗窃氧气瓶、成品铁等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680元。

(四)2004年8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周××、程××(另案处理),携带钢锯、脚扣到蒋村X村南地,盗窃蒋村网通公司新架设尚未使用的电缆线一股200米。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2454元。后三人在程××家将电缆线外皮烧掉后,将铜线卖与一收废品的,每人分赃款400元。

(五)2004年8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周××、程××携带脚扣、钢筋钳到蒋村X村西南地盗割蒋村网通公司新架设尚未使用的通信电缆一股300余米。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3681元。后三人在程××家将电缆线外皮烧掉后卖与一收废品的每人分款700元。

综上,被告人武某某参与盗窃五次,被盗物品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另有同案犯周××、张××、岳××、马×、杨××等人供述、被盗失主陈述及被盗证明、物价鉴定、刑事判决书、马××在逃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被盗物品价值x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武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秦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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