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丁。
肖某丙、黄某丁委托代某人苏栋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濮阳至鹤壁管理处。住所地:濮阳市X路西段。
法定代某人代某某,处长。
委托代某人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某人郑凯,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某丙、黄某丁、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濮阳至鹤壁管理处因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某审判员申希江
代某审判员徐春宁
二00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