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莲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缙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02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字(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丽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刘某驾驶摩托车驶至金丽温高速公路(尚未交付使用)洪渡路段时,因疏忽而撞车,造成车上乘客施伟勇当场死亡,林某受轻伤的事故。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被害人林某陈述及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3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浙K·(略)牌照的两轮摩托车从缙云往丽水方向行驶,车上违章搭乘两人,且两名乘客均未戴安全头盔。当摩托车行驶至金丽温高速公路(尚未交付使用)洪渡路段时,雨水打进被告人刘某的眼中,被告人刘某眨眼数秒钟后,睁开眼睛,发现前面的路上堆着石头,因来不及刹车,摩托车撞上路面的石头而翻倒,造成车上乘客施伟勇当场死亡,另一乘客林某受轻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随救护车到医院。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被害人林某陈述、法医学鉴定书、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调查报告、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厉子勇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周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