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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胜枫林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华胜枫林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浩,北京鲍立(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北京华胜枫林音乐文化有限公司(简称华胜枫林公司)与被告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我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胜枫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浩,我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胜枫林公司起诉称:我公司通过授权,独家享有歌曲《爱我就别伤害我》、《请别对我说再见》的词曲著作权和表演者权。我公司发现我乐公司经营的域名为x.com的网站(简称我乐网)上有该两首歌曲的在线播放。为此,我公司发函通知我乐公司,但我乐公司收到函件后,拒不删除该两首歌曲。我公司于2010年3月对上述网站上播放该两首歌曲的情况进行了公证。我公司认为,我乐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我公司的通知后拒不删除侵权歌曲,侵犯了我公司对该两首歌曲的词曲、表演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不符合免责条件。故我公司要求我乐公司从其网站上删除涉案歌曲,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公证费1500元、(略)费3000元、交通费和调查取证费等500元。

我乐公司答辩称:华胜枫林公司不享有涉案两首歌曲的词曲著作权和表演者权;我乐网作为国家批准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其行为符合免责条件;华胜枫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我公司的行为而导致的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华胜枫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发行了刘嘉亮(原名王X)的个人专辑《亮•情歌2》CD光盘,其中收录的歌曲包括有《爱我就别伤害我》、《请别对我说再见》。专辑内所附歌本上显示《爱我就别伤害我》的词曲署名均为刘嘉亮,《请别对我说再见》的歌词署名为刘嘉亮,乐曲署名为刘泰俊(韩国)。在专辑封面及专辑内所附宣传材料上均显示有刘嘉亮的照片。

2006年4月18日,刘嘉亮出具了两份《著作权授权声明》,分别将《爱我就别伤害我》的词曲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请别对我说再见》歌词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授权给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简称中唱公司)代为行使,并表示中唱公司作为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唯一代理人,享有许可任何第三方通过复制、出租、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上述音乐作品,有权代表其决定许可使用方式、许可使用费金额以及代为收取许可使用费。

2009年4月10日,刘嘉亮出具《表演者的权利授权声明》,将《爱我就别伤害我》、《请别对我说再见》等歌曲的表演者权授权给中唱公司代为行使,并表示中唱公司作为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唯一代理人,享有上述音乐作品的表演者权的权利,并有权代表其决定许可使用方式、许可使用费金额以及代为收取许可使用费。

2009年4月10日,中唱公司出具《著作权许可使用说明》,称其享有包括《爱我就别伤害我》、《请别对我说再见》歌曲在内的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表演者著作权,现将该些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除人身权外)全部财产权许可给优胜风林(北京)音乐文化公司(简称优胜风林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为三年。优胜风林公司作为该些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合法使用人,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该些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全部财产权的专有使用权。

2009年12月21日,优胜风林公司名称变更为华胜枫林公司。

华胜枫林公司为证明其享有歌曲《请别对我说再见》乐曲的著作权,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著作权授权声明》,并称该份声明是由刘泰俊出具的。但该声明是用外文签名,无公证认证,无中文翻译。我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2010年1月8日,北京鲍立(略)事务所武浩(略)向我乐公司发(略)函,称发现我乐网上有刘嘉亮专辑中的《爱我就别伤害我》、《请别对我说再见》等歌曲的在线播放,要求我乐公司要么支付使用费,要么收到函件后7日内删除,并附有中唱公司给优胜风林公司出具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说明》及我乐网中播放涉案两首歌曲的网页打印件。

2010年3月29日,华胜枫林公司对我乐公司经营的我乐网上播放《爱我就别伤害我》及《请别对我说再见》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公证书显示如下:在我乐网首页的搜索栏内输入“爱我就别伤害我”,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098爱我就别伤害我”的链接,显示出播放页面,播放的内容是歌曲《爱我就别伤害我》,并配有自然景象的画面,但画面中无演唱者。在播放界面右侧显示的上传者为海燕、上传日期为X-X-X。在我乐网首页搜索栏内输入“刘嘉亮”,在搜索结果页面上点击“刘嘉亮《请你不要对我说再见》专辑:亮情歌2音乐MTV”链接,显示出播放页面,播放的内容是歌曲《请别对我说再见》的MTV,并有刘嘉亮演唱的画面,在开始播放的界面上显示有歌曲名称“请别对我说再见”、“亮亮”字样。播放界面上方显示有“请你不要对我说再见专辑:亮情歌2音乐MTV”。播放界面右侧显示上传者为宝宝、上传时间为X-X-X。在该视频播放结束时,点击播放界面下面的“刘嘉亮请你不要对我说再见DJ(djy)”链接,显示出播放页面,播放的内容为歌曲《请别对我说再见》,并配有跳舞的画面,但画面中无演唱者,画面中显示有“请你不要对我说再见”、“原唱:刘嘉亮”字样。播放界面右侧显示上传者为双子座的爱情、上传时间为X-X-X。在我乐网首页搜索栏中输入“刘嘉亮”,在显示的搜索结果页面点击“请你不要对我说再见双声道”链接,显示出播放页面,播放的声音偶有几句,但播放画面显示的字幕是歌曲《请别对我说再见》的歌词,画面中显示的演唱者不是刘嘉亮。播放界面右侧显示上传者为追风、上传时间为X-X-X。在上述视频播放器界面下方均显示有广告内容。上述登录及播放过程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我乐公司接到本案诉状后,已经将上述公证的播放内容从我乐网上删除。

以上事实,有《亮•情歌2》CD光盘、《著作权授权声明》、《表演者的权利授权声明》、《著作权许可使用说明》、名称变更通知、快递单及(略)函、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刘嘉亮个人专辑《亮•情歌2》中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刘嘉亮是涉案歌曲《爱我就别伤害我》、《请别对我说再见》两首歌曲的词作者、表演者,是歌曲《爱我就别伤害我》的曲作者。根据刘嘉亮给中唱公司的授权以及中唱公司给华胜枫林公司的授权,华胜枫林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该两首歌曲的歌词及表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以及《爱我就别伤害我》乐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根据《请别对我说再见》歌曲中乐曲作者的署名,刘泰俊是该歌曲的曲作者,对该歌曲的乐曲享有著作权。华胜枫林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带有外文签名的《著作权授权声明》,因无中文翻译、未经过公证认证,我乐公司对该声明又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确认该声明是否为刘泰俊所签。华胜枫林公司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取得了《请别对我说再见》乐曲著作权的专有使用权。

从华胜枫林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来看,我乐网上播放的歌曲《请别对我说再见》共有三段视频。该三段视频的歌词均与歌曲《请别对我说再见》的歌词一致。第一段视频播放页面上明确显示有表演者刘嘉亮的姓名以及专辑《亮•情歌2》的专辑名称,并且在播放画面中也显示出刘嘉亮在演唱,故在我乐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该第一段视频中歌曲的演唱者即为刘嘉亮。第二段视频和第三段视频的画面中均未显示出是刘嘉亮在演唱,且播放页面上也没有显示出刘嘉亮的姓名、专辑名称等,在目前证据状态下,本院无法确认该第二段视频、第三段视频中歌曲的演唱者为刘嘉亮。我乐网上播放的《爱我就别伤害我》的词曲均与华胜枫林公司主张的歌曲《爱我就别伤害我》的词曲一致,但播放界面上无演唱者、专辑等信息,播放画面上也未显示有演唱者,本院亦无法确认该视频中歌曲的表演者为刘嘉亮。综上,在目前证据状态下,可以确认我乐网上传播了歌曲《请别对我说再见》的歌词、表演以及《爱我就别伤害我》的词曲。

我乐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两首歌曲的四段视频均为网友上传。但华胜枫林公司明确表示其并未授权过他人在网络上传播该两首歌曲,而我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网站上播放的该两首歌曲是经过权利人许可的,故可以确认我乐网上传播的涉案歌曲《请别对我说再见》的歌词、表演以及《爱我就别伤害我》的词曲是侵权的。

从公证书来看,我乐网上传播的歌曲《请别对我说再见》的三段视频上传时间分别为X-X-X、X-X-X、X-X-X,华胜枫林在2010年1月8日向我乐公司发出了(略)函,并指出了演唱者刘嘉亮的姓名、歌曲名称以及我乐网播放该歌曲的网页打印件。尽管歌曲名称与我乐网上视频显示的歌曲名称不尽一致,(略)函中也没有列出视频的网络地址,但根据演唱者姓名、歌曲名称以及网页打印件显示的内容,我乐公司足以查找到上述视频。从华胜枫林公司公证时查找涉案视频的过程来看,是通过在我乐网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歌曲名称、演唱者名称进行搜索查找到的。而我乐公司证明其已经删除涉案视频的公证书中也是通过在其网页搜索栏中输入歌曲名称等进行搜索查找的。这足以说明我乐公司查找上述视频并不复杂,其在接到(略)函后完全可以查找并删除上述视频,但我乐公司却怠于删除,主观上存在过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并无主动监控其网站中是否有侵权内容的义务,而是应当尽到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可。故法律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应当是权利人在发现网站中有侵权内容后,通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由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进行删除,如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删除,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不符合免责条件。在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网站上尚未有侵权内容之前就向其发出的通知,应当不属于“通知删除规则”意义上的有效通知,否则即意味着让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承担了主动监控其网站中是否有侵权内容的义务,这与法律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是不相符的。本案中,我乐网上播放的《爱我就别伤害我》视频的上传时间为2010年3月13日,而华胜枫林公司向我乐公司发送(略)函的时间为2010年1月8日,故华胜枫林公司的(略)函应当不属于有效通知,不能根据该(略)函认定我乐公司对其网站上存在涉案视频存在明知、应知的过错。另外,华胜枫林公司是通过在我乐网上搜索发现该视频的,通过公证书的内容看不出我乐公司编辑、整理或者推介过该视频。该歌曲也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足以使我乐公司应当知道其网站上存在该侵权视频。故我乐公司对其网站上存在该视频不存在明知、应知的主观过错。在播放器界面插播广告的行为不属于通过该歌曲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故不能以此认定我乐公司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我乐公司也未对该歌曲进行过修改。我乐公司在接到本案诉状后及时删除了该视频。故针对该歌曲《爱我就别伤害我》的视频,我乐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上述视频现已经被删除,对于华胜枫林公司要求删除上述视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对于赔偿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根据涉案歌曲的知名度、侵犯的权利类型、我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尽管华胜枫林公司未提供公证费、(略)费发票,但华胜枫林公司确实为本案诉讼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委托(略)出庭诉讼,故对于华胜枫林公司主张的(略)费、公证费,应当酌情予以支持。但对于交通费、调查取证费等,因华胜枫林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支出了该些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华胜枫林音乐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元;

二、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华胜枫林音乐文化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二千五百元;

三、驳回北京华胜枫林音乐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华胜枫林音乐文化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由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柱

人民陪审员丁京莉

人民陪审员贾玉淑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霏

书记员彭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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