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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犯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48岁。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被告人陈某甲在任漯河市农业局副调研员、科教科科长期间,在负责漯河市X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漯河市长城职业技能学校在监管中没有严把招生关,疏于监督,没有核实学员身份,使得漯河市长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郾城区X镇X村曹某某等59人未参加阳光工程培训、未安置就业的情况下以这些人的名义冒领了国家阳光工程补贴款x元。

2、2008年,被告人陈某甲在对漯河市长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监管中,没有严把招生关和转移就业关,未严格检查验收,使得漯河市长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对舞阳孟寨镇和彰化乡培训学员415人培训时间不足,未安置就业的情况下冒领了国家阳光工程补贴款x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8年,被告人陈某甲在任漯河市农业局副调研员、科教科科长期间,在负责漯河市X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漯河市长城职业技能学校在监管中没有严把招生关,疏于监督,没有核实学员身份,使得漯河市长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郾城区X镇X村曹某某等59人未参加阳光工程培训、未安置就业的情况下以这些人的名义冒领了国家阳光工程补贴款x元。

2、2008年,被告人陈某甲在对漯河市长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监管中,没有严把招生关和转移就业关,未严格检查验收,使得漯河市长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对舞阳孟寨镇和彰化乡培训学员415人培训时间不足,未安置就业的情况下冒领了国家阳光工程补贴款x元。

另查明,本案中的国家经济损失已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证明、职务证明、证明及印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等。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工作职责等。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提供虚假的用工协议及培训学员,冒领国家阳光工程补贴款的事实。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在对漯河市长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监管中,没有认真核实用人单位用工协议的真实性、培训学员的身份、培训时间及就业情况,致使漯河市长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冒领国家阳光工程补贴款x元。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任漯河市农业局副调研员、科教科科长期间,在负责漯河市X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对工作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挽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徐蓓

审判员乔清霞

审判员陈某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莫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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