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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XX诉被告李XX、被告安阳XX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商XX,男,XX。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安阳XX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XX诉被告李XX、被告安阳XX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阳XX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XX基本情况,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洁

审判员安治林

审判员刘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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