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XX,男,XX。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安阳XX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XX诉被告李XX、被告安阳XX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阳XX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XX基本情况,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洁
审判员安治林
审判员刘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