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1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樊某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济水大街“信尧数码港”斜对面中国银行门前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樊某骑的电动车搜出“黄某”138.17克,“白面”111.22克。经鉴定,“黄某”和“白面”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犯罪中,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尚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璩玉娟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