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花,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在济源市汤帝桥附近街道的地面、墙壁上以及焦作等地喷涂“x办证x办证”等诈骗信息,引诱被害人同自己联系,然后以索要办证费、风险抵押金、手机费为名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被告人胡某某共采取上述手段作案21次,先后诈骗被害人李某、成某乙人共计788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成某乙人的陈述、户籍证明、银行存款账户明细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骗取他人财物788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某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某,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实施诈骗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11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璩玉娟
人民陪审员琚磊磊
人民陪审员王磊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