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5日下午,在邓州市城区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巡逻人员从随身携带的提包中查获一把64式仿制手枪和64式子弹22发及仿64式子弹2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南阳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9月14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仿制64式手枪一支、64式子弹22发、仿64式子弹2发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韬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冯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