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包中友、张某某、杨某某、史某某、郜某某、黄某乙(该六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济源市玉泉办事处苗店村,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使用推牌九方式组织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冯某某个人获利400元。
2009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又伙同上述人员在济源市X镇X村以推牌九方式组织聚众赌博时,赌场被捣毁,被告人冯某某逃离赌场。后于2010年7月31日被沁阳市X乡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移交至济源市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包中友、张某某、史某某、杨某某、郜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案发后逃避侦查,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范红海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