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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0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3日7时45分,被告人攸某某驾驶其豫x低速普通货车沿大宫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三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的滑县X镇X村民寿XX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寿X盭〉莱鏊耐氐笾淮ń峦适9鼗补话ń炀蟛哟露适鸸卧先ㄈ糌僚萘患皇戏昂刈嬖ü亩刀诔碓煳犹呤幌貌趾杏缎肪诼笨唬懿D直渤等俪唬懿茨姘ü6低w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寿X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攸某某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害方已撤诉。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攸XX、赵XX证言,肇事车装载证明,滑县德钟资产货物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结论书,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的家庭情况证明,调解协议、撤诉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攸某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士玲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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